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23:25:5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5〕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第四条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凡概算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
上述投资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土地、房产、国资管理、环保、水利、交通、园林、税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市发改、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会同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告知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
第八条审计监督的主要事项:
(一)建设程序、招投标活动;
(二)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三)概算、预算;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五)投资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具体模式包括工程概算审计、全程跟踪审计、“驻场”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等。
第十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库。可以组织、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也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但合同中应明确参审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并对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组织和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费用列入被审计项目的业务支出;市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审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依照有关规定,可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深度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三)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四)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一)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2、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3、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4、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二)对单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
2、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
3、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4、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投标时预算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