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买受人可以催告交房,在合理期限内扔未交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