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1]49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盘活金融资产,化解金融风险,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现对企业以土地、房产抵顶银行债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用集体土地抵顶银行债务问题
债务人以集体土地抵顶银行债务,该宗土地使用权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征用后,划拨给债权银行;该宗土地使用权没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属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1999年1月1日以前)违法占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按照省国土资源厅(2001)63号文件规定,30亩以下(不含30亩)报市政府批准,30亩以上(含30亩)报省政府批准,征用后划拨给债权银行。
债务人将集体土地拍卖偿还银行债务的,应当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收入在交付政府土地出让金并扣除土地管理费和拍卖等费用后,再清偿债权银行债务。
二、关于用划拨土地抵顶银行债务问题
债务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顶银行债务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划拨给债权银行。
债务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抵顶银行债务的,拍卖收入在交付政府土地出让金并扣除土地管理费拍卖费用后,再清偿债权银行债务。
三、关于划拨给银行的土地管理问题
划拨给债权银行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权属的,须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租赁费;不改变土地用途或权属的,2年内免收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后按规定逐年交纳。
四、关于房产、土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银行问题
房产、土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银行的,可以将房屋、土地合并起来,按栋、层或面积分割清偿,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一方受偿,受偿后给予另一方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拍卖,拍卖收入按债权比例清偿。今后,房地产抵押必须坚持房地合一的原则,实行房地产统一抵押,不得分开办理。地上有建筑物的,由市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上无建筑物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土地面积与房屋面积相差悬殊的,可将土地分块,按有无建筑物分别办理抵押登记。
五、关于工商、房管部门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
本意见出台以前在工商部门和房管部门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继续有效,本意见出台以后工商部门不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统一由市房管部门办理。工商部门对以前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要列出清单,于1个月内分别送市房管局和市法院备查。对同一房地产在工商、房管部门重复抵押的,债务清偿过程中按有效抵押的先后顺序清偿。对弄虚作假、故意重复抵押的,依法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抵顶银行的房产处理问题
企业将房产抵顶给银行后不能继续生产经营的,银行可以与企业协商,将抵顶的房产返租给企业使用。
七、关于抵顶给银行的土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收费问题
抵顶给银行的土地、房产,银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交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八、关于抵顶给银行的土地、房产的评估问题
抵顶给银行的土地、房产价值的评估,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必须恪守职业道德,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评估,对恶意串通、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等弄虚作假行为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评估机构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1]49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盘活金融资产,化解金融风险,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现对企业以土地、房产抵顶银行债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用集体土地抵顶银行债务问题
债务人以集体土地抵顶银行债务,该宗土地使用权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征用后,划拨给债权银行;该宗土地使用权没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属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1999年1月1日以前)违法占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按照省国土资源厅(2001)63号文件规定,30亩以下(不含30亩)报市政府批准,30亩以上(含30亩)报省政府批准,征用后划拨给债权银行。
债务人将集体土地拍卖偿还银行债务的,应当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收入在交付政府土地出让金并扣除土地管理费和拍卖等费用后,再清偿债权银行债务。
二、关于用划拨土地抵顶银行债务问题
债务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顶银行债务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划拨给债权银行。
债务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抵顶银行债务的,拍卖收入在交付政府土地出让金并扣除土地管理费拍卖费用后,再清偿债权银行债务。
三、关于划拨给银行的土地管理问题
划拨给债权银行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权属的,须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租赁费;不改变土地用途或权属的,2年内免收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后按规定逐年交纳。
四、关于房产、土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银行问题
房产、土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银行的,可以将房屋、土地合并起来,按栋、层或面积分割清偿,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一方受偿,受偿后给予另一方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拍卖,拍卖收入按债权比例清偿。今后,房地产抵押必须坚持房地合一的原则,实行房地产统一抵押,不得分开办理。地上有建筑物的,由市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上无建筑物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土地面积与房屋面积相差悬殊的,可将土地分块,按有无建筑物分别办理抵押登记。
五、关于工商、房管部门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
本意见出台以前在工商部门和房管部门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继续有效,本意见出台以后工商部门不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统一由市房管部门办理。工商部门对以前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要列出清单,于1个月内分别送市房管局和市法院备查。对同一房地产在工商、房管部门重复抵押的,债务清偿过程中按有效抵押的先后顺序清偿。对弄虚作假、故意重复抵押的,依法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抵顶银行的房产处理问题
企业将房产抵顶给银行后不能继续生产经营的,银行可以与企业协商,将抵顶的房产返租给企业使用。
七、关于抵顶给银行的土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收费问题
抵顶给银行的土地、房产,银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交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八、关于抵顶给银行的土地、房产的评估问题
抵顶给银行的土地、房产价值的评估,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必须恪守职业道德,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评估,对恶意串通、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等弄虚作假行为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评估机构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