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取制度,保证在招投标活动中专家评审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外经贸机电字[01]62号),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电产品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专家选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选取”是指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以下简称‘网站’)的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专家。
第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可在网站的国家或地方任一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其中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招标项目,国家级专家库中的专家必须占被选定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专家选取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的两倍。由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在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中确定实际所需专家名单。
第六条 承担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应在两名以上。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通过网站登录,进入招标项目栏目,选择“招标文件评审专家抽取”,确定专家库属地、专家所属专业及实际所需专家人数。其中,专家库属地可多选。
第七条 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将招标文件直接送被选专家审核,并通过网站报送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机电办”)备案。
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可根据招标项目的进度要求,与专家协商审核所需要的时间。但是,一般单机要求专家审核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5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专家在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商务、技术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性条款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第九条 专家审核结束后,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需将专家审核招标文件的所有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网站报送相应的机电办,并同时将专家审核意见的原始材料报送相应的机电办。机电办在收到上述材料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条 承担评标工作的专家人数应占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通过网站登录,进入招标项目栏目,选择“评标专家抽取”,确定专家库属地、专家所属专业及实际所需专家人数。其中,专家库属地可多选。
第十一条 对评标公示有质疑或投诉的项目,经相应机电办处理需重新评标的,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则应从国家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的再评标工作。评标结果通过网站报送相应机电办。
第十二条 如专家库中所需专业专家数量在抽取时不足以满足所需专家人数,不足部分可由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选择,但必须同时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专家推荐表提交网站补充进入国家或地方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中的行业或专业分类未包括招标项目所属分类,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可向网站提出增加分类的申请,网站可将推荐的专家转入新增分类。
第十四条 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应当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需报相应的机电办并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如果泄密已对招标评标产生影响,原已经审核的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将招标文件送专家审核时,只需注明招标编号,无需注明买方和委托;开标前,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不得向所聘专家公开其即将要参与评标项目的任何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同一招标编号下同一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凡与该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不得确定其为被选专家。
第十七条 当专家被确定参加招投标评审活动时,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应向专家递交《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须知》(附后)。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2001年10月17日
附: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须知
第一条 熟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审核或承担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
第三条 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其商务、技术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性条款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审核时间,一般单机不少于3个工作日,5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参加评标工作时,主要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条款要求。
第五条 受聘参与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
(二)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评审工作;
(四)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五)与招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六条 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予以通告,同时在两年内不予受聘:
(一)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二)泄漏与评审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商、买方、招标机构串通,违反原则搞“暗箱”操作的;
(四)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五)一年内3次被评价为不称职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取制度,保证在招投标活动中专家评审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外经贸机电字[01]62号),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电产品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专家选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选取”是指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以下简称‘网站’)的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专家。
第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可在网站的国家或地方任一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其中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招标项目,国家级专家库中的专家必须占被选定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专家选取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的两倍。由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在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中确定实际所需专家名单。
第六条 承担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应在两名以上。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通过网站登录,进入招标项目栏目,选择“招标文件评审专家抽取”,确定专家库属地、专家所属专业及实际所需专家人数。其中,专家库属地可多选。
第七条 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将招标文件直接送被选专家审核,并通过网站报送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机电办”)备案。
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可根据招标项目的进度要求,与专家协商审核所需要的时间。但是,一般单机要求专家审核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5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专家在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商务、技术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性条款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第九条 专家审核结束后,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需将专家审核招标文件的所有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网站报送相应的机电办,并同时将专家审核意见的原始材料报送相应的机电办。机电办在收到上述材料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条 承担评标工作的专家人数应占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通过网站登录,进入招标项目栏目,选择“评标专家抽取”,确定专家库属地、专家所属专业及实际所需专家人数。其中,专家库属地可多选。
第十一条 对评标公示有质疑或投诉的项目,经相应机电办处理需重新评标的,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则应从国家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的再评标工作。评标结果通过网站报送相应机电办。
第十二条 如专家库中所需专业专家数量在抽取时不足以满足所需专家人数,不足部分可由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选择,但必须同时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专家推荐表提交网站补充进入国家或地方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中的行业或专业分类未包括招标项目所属分类,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可向网站提出增加分类的申请,网站可将推荐的专家转入新增分类。
第十四条 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应当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需报相应的机电办并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如果泄密已对招标评标产生影响,原已经审核的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将招标文件送专家审核时,只需注明招标编号,无需注明买方和委托;开标前,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不得向所聘专家公开其即将要参与评标项目的任何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同一招标编号下同一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凡与该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不得确定其为被选专家。
第十七条 当专家被确定参加招投标评审活动时,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应向专家递交《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须知》(附后)。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2001年10月17日
附: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须知
第一条 熟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审核或承担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
第三条 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其商务、技术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性条款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审核时间,一般单机不少于3个工作日,5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参加评标工作时,主要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条款要求。
第五条 受聘参与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
(二)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评审工作;
(四)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五)与招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六条 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予以通告,同时在两年内不予受聘:
(一)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二)泄漏与评审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商、买方、招标机构串通,违反原则搞“暗箱”操作的;
(四)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五)一年内3次被评价为不称职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