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商委[2001]244号
各典当行:
为贯彻落实《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1]861号)要求,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典当业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本次清理整顿的目的是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典当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秩序,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市经委移交的所有典当行;
(二)擅自从事典当业务的其他经营性机构。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典当行直接予以保留:
1、由市经委移交市商委统一监管的;
2、连续正常营业的;
3、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自行改变组织形式的;
2、经营非绝当物品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或者收当禁收物品的;
3、在当期内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违规处理绝当物品,以及强迫当户赎当的;
4、超出《办法》规定上限收取利息、费用以及预扣利息的;
5、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以及安全防范设施不合格、存在治安隐患的;
6、不能连续正常营业的;
7、抽逃注册资本、对外投资的;
8、向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外个人转让股份的;
9、出资人或从业人员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
对于问题严重及影响恶劣的典当行,应立即停业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予以保留,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办法》要求的,予以撤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予以撤销:
1、严重违法设立(如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拆借资金、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的;
3、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4、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5、《办法》出台前设立或变相设立的分支机构;
6、2000年度未能通过特业年审,被公安部门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7、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
1、交接前未获市人民银行或市经委和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
2、获市人民银行或市经委批准后又被撤销,但仍从事典当业务的;
3、2000年6月23日后至清理整顿工作完成以前设立的;
4、名称虽不叫“典当行”,但从事典当业务的经营性组织或机构。
四、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从2001年9月18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由市商委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市典当协会配合共同组成清理整顿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为宣传教育阶段。召开清理整顿工作动员会,传达全国典当工作会议精神,对我市典当业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同时,举办全市典当从业人员培训班,深入学习《办法》,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
第二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对本市从事典当活动的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各典当行如实填写《典当行备案登记表》。清理整顿工作小组深人典当行逐个检查核实。
第三阶段为集中清理阶段。由市典当协会提出清理整顿建议方案,报请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审定后,按照前述规定该保留的直接保留,该整改的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该撤销的直接撤销,该取缔的坚决予以取缔。
第四阶段为建章建制阶段。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由市典当协会依据《办法》和《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主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以及典当行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度等一整套管理制度。
第五阶段为总结上报阶段。
五、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等问题
经清理整顿合格符合保留条件的典当行,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典当行持市商委批件和《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核发新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上述两证齐备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2000年度年审工作。
附件:典当行备案登记表(略)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典当同业协会
二OO一年九月十二日
发布文号: 津商委[2001]244号
各典当行:
为贯彻落实《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1]861号)要求,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典当业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本次清理整顿的目的是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典当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秩序,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市经委移交的所有典当行;
(二)擅自从事典当业务的其他经营性机构。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典当行直接予以保留:
1、由市经委移交市商委统一监管的;
2、连续正常营业的;
3、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自行改变组织形式的;
2、经营非绝当物品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或者收当禁收物品的;
3、在当期内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违规处理绝当物品,以及强迫当户赎当的;
4、超出《办法》规定上限收取利息、费用以及预扣利息的;
5、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以及安全防范设施不合格、存在治安隐患的;
6、不能连续正常营业的;
7、抽逃注册资本、对外投资的;
8、向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外个人转让股份的;
9、出资人或从业人员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
对于问题严重及影响恶劣的典当行,应立即停业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予以保留,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办法》要求的,予以撤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予以撤销:
1、严重违法设立(如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拆借资金、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的;
3、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4、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5、《办法》出台前设立或变相设立的分支机构;
6、2000年度未能通过特业年审,被公安部门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7、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
1、交接前未获市人民银行或市经委和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
2、获市人民银行或市经委批准后又被撤销,但仍从事典当业务的;
3、2000年6月23日后至清理整顿工作完成以前设立的;
4、名称虽不叫“典当行”,但从事典当业务的经营性组织或机构。
四、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从2001年9月18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由市商委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市典当协会配合共同组成清理整顿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为宣传教育阶段。召开清理整顿工作动员会,传达全国典当工作会议精神,对我市典当业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同时,举办全市典当从业人员培训班,深入学习《办法》,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
第二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对本市从事典当活动的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各典当行如实填写《典当行备案登记表》。清理整顿工作小组深人典当行逐个检查核实。
第三阶段为集中清理阶段。由市典当协会提出清理整顿建议方案,报请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审定后,按照前述规定该保留的直接保留,该整改的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该撤销的直接撤销,该取缔的坚决予以取缔。
第四阶段为建章建制阶段。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由市典当协会依据《办法》和《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主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以及典当行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度等一整套管理制度。
第五阶段为总结上报阶段。
五、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等问题
经清理整顿合格符合保留条件的典当行,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典当行持市商委批件和《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核发新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上述两证齐备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2000年度年审工作。
附件:典当行备案登记表(略)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典当同业协会
二OO一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