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典当同业协会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典当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4:29:20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商委[2001]244号
 
各典当行: 
为贯彻落实《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1]861号)要求,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典当业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本次清理整顿的目的是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典当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秩序,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市经委移交的所有典当行; 
(二)擅自从事典当业务的其他经营性机构。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典当行直接予以保留: 
1、由市经委移交市商委统一监管的; 
2、连续正常营业的; 
3、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自行改变组织形式的; 
2、经营非绝当物品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或者收当禁收物品的; 
3、在当期内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违规处理绝当物品,以及强迫当户赎当的; 
4、超出《办法》规定上限收取利息、费用以及预扣利息的; 
5、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以及安全防范设施不合格、存在治安隐患的; 
6、不能连续正常营业的; 
7、抽逃注册资本、对外投资的; 
8、向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外个人转让股份的; 
9、出资人或从业人员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 
对于问题严重及影响恶劣的典当行,应立即停业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予以保留,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办法》要求的,予以撤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予以撤销: 
1、严重违法设立(如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拆借资金、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的; 
3、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4、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5、《办法》出台前设立或变相设立的分支机构; 
6、2000年度未能通过特业年审,被公安部门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7、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 
1、交接前未获市人民银行或市经委和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 
2、获市人民银行或市经委批准后又被撤销,但仍从事典当业务的; 
3、2000年6月23日后至清理整顿工作完成以前设立的; 
4、名称虽不叫“典当行”,但从事典当业务的经营性组织或机构。 
四、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从2001年9月18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由市商委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市典当协会配合共同组成清理整顿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为宣传教育阶段。召开清理整顿工作动员会,传达全国典当工作会议精神,对我市典当业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同时,举办全市典当从业人员培训班,深入学习《办法》,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 
第二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对本市从事典当活动的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各典当行如实填写《典当行备案登记表》。清理整顿工作小组深人典当行逐个检查核实。 
第三阶段为集中清理阶段。由市典当协会提出清理整顿建议方案,报请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审定后,按照前述规定该保留的直接保留,该整改的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该撤销的直接撤销,该取缔的坚决予以取缔。 
第四阶段为建章建制阶段。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由市典当协会依据《办法》和《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主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以及典当行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度等一整套管理制度。 
第五阶段为总结上报阶段。 
五、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等问题 
经清理整顿合格符合保留条件的典当行,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典当行持市商委批件和《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核发新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上述两证齐备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2000年度年审工作。 
附件:典当行备案登记表(略)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典当同业协会 
二OO一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