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没有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当然无效或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法定的合同补充方案,即对于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确定经济补偿。同时,依据该条亦可知,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否则如其无效,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亦失去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