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合同履行地不是必须约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由此可见,合同履行地不是必须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