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法人变更前的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组织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