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1]18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请示》(吉工商合字[2001]第5号)收悉。鉴于国家新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页码变动、页数增加和纸张克重的变化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合同示范文本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收费项目标准
1.52克纸 8开本 100页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为9.60元/本;
2.52克纸 8开本 50页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为4.80元/本;
3.52克纸 16开本 50页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为2.50元/本;
4.52克纸 16开本 72页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为3.60元/本;
二、收费请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合同示范文本印制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1999]11号)同时废止。
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1]18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请示》(吉工商合字[2001]第5号)收悉。鉴于国家新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页码变动、页数增加和纸张克重的变化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合同示范文本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收费项目标准
1.52克纸 8开本 100页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为9.60元/本;
2.52克纸 8开本 50页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为4.80元/本;
3.52克纸 16开本 50页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为2.50元/本;
4.52克纸 16开本 72页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为3.60元/本;
二、收费请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合同示范文本印制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199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