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有没有牵连犯

2021年02月20日21:18:32

律师回答

没有。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即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案例】
2008年元月3日上午8时许,贺某和何某等11人各自携带一把土铳上山围猎(皆无持枪证)。上山后,彼此各守一处,对猎物进行围堵,且约好彼此靠近时应吹口哨或打咳嗽警示。不久,贺某听到有人喊野猪朝自己方向窜来,且又看见前方不远处一米多高的杂草丛晃动不已,贺某以为是野猪,未仔细辩认便举枪射击;走近一看却发现何某已中弹身亡。
【判决】
本案不构成牵连犯。贺某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本案中,贺某无证持有枪支,属《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伙同他人上山打猎,未确保同伴生命安全,疏忽大意枪击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过失犯罪特征之一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存在犯罪目的,因为行为人在犯罪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并不积极追求或者说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两个行为并不符合牵连犯的“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的条件,且非法持的枪支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并不存在牵连关系,因此,本案不构成牵连犯,贺某的行为应分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