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单位犯罪有过失犯罪。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
【案例】
北京甲公司在未办理相关开工手续,未聘请监理单位的情况下,对位于某村旧厂房进行改造。熊某某借用北京乙公司(无施工资质)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承包了1号楼、2号楼钢架玻璃采光顶工程。后熊某某找到张某某,由张某某找来韩某某(男,39岁)等人进行施工,张某某设计了施工图纸,并在现场指挥施工。
2016年10月19日7时许,被害人韩某某等人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2号楼3层屋面的中央天井钢架进行玻璃安装作业,被告人张某某未予以有效制止,后韩某某不慎从采光玻璃孔洞处坠落至一层地面,被告人张某某和现场人员立即将其送到了309医院救治,韩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北京甲公司与韩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北京甲公司一次性赔偿韩某某家属共计人民币115万元。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疏于履行监督职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量刑方面,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能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无悔罪意识,但鉴于本次事故系多方面因素导致,且事发之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及时将被害人韩某某送医院救治,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本院在量刑时均酌予考虑。
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