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案例】
胡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四次判处胡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均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1年7月19日监视居住期满后,胡某某未再被采取强制措施,实际被羁押3225天。
【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年11月16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撤销中院决定书,按照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赔偿胡某某被羁押3225天的赔偿金70.8597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公告形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