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算经济犯罪吗

2021年02月20日21:19:27

律师回答

借钱不还是否算经济犯罪要看债务人的目的。如果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借钱的话,那就是诈骗了,数额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可以构成诈骗罪。一般诈骗罪这一类称为经济犯罪。
如果债务人只是以借钱为目的话,单纯来看还是不能构成犯罪,只是简单的债的关系。
【案例】
被告人邹某某因其经营的大酒楼为归还欠款利息等,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而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不抵债。
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某某虚构了在某某地投资矿产、投资连锁快餐、投资超市、水电站事故赔偿、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某某等23人的借款,并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某某等人损失6258150元。案发后,邹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为了酒楼的经营欠下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骗取他人钱财,在犯罪起因和赃款去向上有别于其他诈骗犯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令邹某某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邹某某不服,以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特别巨大之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原审已予从轻处罚。邹某某上诉否认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理由不能成立,提出要求改判无罪的要求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