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有规定儿媳赡养公婆吗

2021年02月27日21:21:51

律师回答

没有。儿媳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
【案例】
董某出生于1935年,共生育三子一女,子女们现均已成家,近几年一直居住在女儿家。由于年龄大,体弱多病,董某想让三个儿子一起承担赡养义务,但三个儿子及媳妇均认为董某把多年积蓄都给了女儿,现在把钱花光了又来要求儿子支付费用不公平,故均拒绝赡养老母亲。经村里多次调解不成,无奈之下董某一纸诉状告上滑县法院,要求三个儿子及儿媳每年各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共1500元。
【判决】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公婆与儿媳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相称,但并非以上所说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当然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二、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以看出,儿媳要想享有继承公、婆的遗产权利,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丧偶。
二是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原则上儿媳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依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儿媳也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应驳回董某对三个儿媳的诉讼请求,应由董某的三子一女承担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