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关系有哪些

2021年09月15日16:48:08
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形式一般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
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权利和权益损害的一种行为,行为发生即相应地依法产生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因此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相关延伸】
问:债务能否转让?
答:债务可以转让。债务转让的程序:1、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2、债务转让中,被转让的债务必须具有可移转性;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4、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