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在时间上和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出其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机关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本身所为的行为,法人通过其机关实际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法人有时也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根据法人的委托,以法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实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相关延伸】
问:法人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延伸】
问:法人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