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相邻关系损害主要有:
(1)相邻用水、排水损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
(2)相邻通行损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通行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损害,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纠纷。
(4)相邻通风损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方面发生的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损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采光、日照方面发生的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损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引发的相邻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损害,是指因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而发生的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损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
(2)相邻通行损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通行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损害,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纠纷。
(4)相邻通风损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方面发生的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损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采光、日照方面发生的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损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引发的相邻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损害,是指因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而发生的纠纷。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