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行纪期限应当由当事人达成约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对行纪合同的行纪期限未作明确的规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达成约定,按照合同的内容确定行纪期限。
【相关延伸】
问:行纪合同可以有留置权吗?
答: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行纪合同存在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可以留置的,行纪人不享有留置权。
【相关延伸】
问:行纪合同可以有留置权吗?
答: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行纪合同存在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可以留置的,行纪人不享有留置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九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