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公证需要什么资料

2021年11月26日12:48:08
法律建议:1、名义代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2、名义代持人系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1)已婚,提供结婚证;且配偶需到场共同申办公证;
(2)离婚后再婚,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3)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3、名义代持人系法人的,需提供公司及公司股东出具的知悉代持情况的相关证明;
4、实际持有人(出资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5、代持股权所在的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盖公章;
6、相关转账凭证、出资付款凭证;
7、股权代持协议(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8、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风险提示:股权代持有以下风险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2、名义股东风险,比如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