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有什么风险

2021年11月29日16:48:15
股权代持突破了出资人、股东身份、股权的特定联系,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给各方权益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下:
1.对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的风险
(1)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
(3)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
(4)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
2.对显名股东即代持人的风险
(1)债权人依法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显名股东面临承担清偿责任风险。
(2)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3.对公司及外部人的风险
(1)公司易卷入讼累。
(2)以人合性为基础的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会受到破坏,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3)股权代持无益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

风险提示:在代持协议开始履行前,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情形;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2、名义股东应当注意,债权人追索。若存在,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