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司备案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风险提示:公司备案的事项有章程备案;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公司清算组备案。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没有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风险提示:公司备案的事项有章程备案;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公司清算组备案。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没有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法律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