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风险提示:申请融资担保公司的分公司的设立,应当先向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风险提示:申请融资担保公司的分公司的设立,应当先向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法律依据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