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风险提示:工程款优先权与建筑物买受人权利的对抗 :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并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之后,承包人对该工程建设享有的优先权不得对抗消费者,即房屋买受人。如果买受人并没有付款,则,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同样,如果房屋过户登记完成,则不会存在承包优先受偿的余地。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风险提示:工程款优先权与建筑物买受人权利的对抗 :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并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之后,承包人对该工程建设享有的优先权不得对抗消费者,即房屋买受人。如果买受人并没有付款,则,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同样,如果房屋过户登记完成,则不会存在承包优先受偿的余地。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