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对融资担保公司禁止从事的业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风险提示: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法律的规定从事禁止性的业务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会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法律依据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