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没有继承的先后顺序,都是第一顺序,一般等额继承。但允许继承人之间对分割份额进行协商,按协商结果处理。
行动建议:
1.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但是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6.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行动建议:
1.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但是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6.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