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有效吗

2022年03月11日14:48:06
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是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的,比如买个菜,买本书,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如果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或者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比如说卖个房子,就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擅自处置的效力还要分情况确定。
行动建议:
1.如果是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可以自行决定;
2.如果不是因为日常需要,或者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比如或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就必须要双方共同作出决定,一方擅自处理的,行为有效无效也需要根据情况判断:
(1)如果购买房子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并且已经支付合理的价格,且已经办理过户登记,那这个处分就是有效的,对于另一方来说,房子是要不回来了,只能要求擅自处分一方赔偿损失;
(2)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或者说价格不合理,或者说房子还没有过户,那这个处分就是无效的,房子还可以要回来。
(3)如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也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