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和假释案件审理的程序是这样的: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假释;
4、执行减刑、假释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假释;
4、执行减刑、假释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