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2022年04月08日12:48:10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缺失的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约束,整个行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尽管我国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一些法律,但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立法仍相对缺失和落后。法律法规的模糊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结果产生诸多不确定性,交易者在进行业务操作和签订合同等环节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第三方支付虽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但其衍生出来的新业务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和完备的准则,在监管方面也存在着监管滞后的问题。对于我国发展较快的P2P贷款平台,虽然最近被纳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监管,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准入和运营规则出台,整个行业仍较为混乱。此外,对于理财类的金融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有效监管,基金公司与互联网公司产品发行主体不明确,风险责任理不清。

信用违约和欺诈风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违约和欺诈案件频发,网贷平台“卷款跑路”的现象频频出现。2015年2月份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就达58家,其中发生跑路的占比45%,提现困难的占比34%,停业的占比21%,总体看,出现问题的P2P平台数量远超去年同期。由于我国很多P2P网贷平台借给融资者的资金都是从不同的投资者手里集中起来的期限不同的资金,如果融资者出现了违约现象,就会造成资金链断裂,从而产生信用违约的风险。有些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极为不透明,有的通过编造投资项目、虚假债权等来诈骗资金,还有的贷款人在一个平台上发生违约后又去另一家平台贷款。

易引发“洗钱”等违法犯罪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极易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由于在互联网金融中资金的支付都是通过网络来完成交易的,因此很难监控资金流动,且整个运行过程也存在着很大弊端,通常情况下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只需要简单地设置登陆密码和身份等信息,手机用户和网络用户就都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资金。这使得有一部分的交易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绕开各方的监督,用虚假的账户信息进行注册并展开交易,从而实现“黑钱”的划拨、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贿赂、非法转移资金等活动,或是将资金转入到项目之中,然后以投资回报的方式使不合法收入合法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风险。对互联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重视,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等同样是我国存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之一。互联网金融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交易信息往往是通过网络来传输,在这个过程中信息是极有可能被篡改或盗取的,而且交易行为往往是跨区域的,交易的主体不可能到现场去确认交易各方的身份是否合法,在监管力度不够和社会信用环境缺乏的条件下,就会发生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由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的缺乏和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在交易中违约的成本很低,而且消费者在权益分配上是处在弱势的,如果风险事件发生,消费者将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首先承担者。况且目前互联网金融还没有形成强大的自主性风险防御体系,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局没有最后贷款人保护,如果产品违约,最终还是由消费者自己来买单。

技术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表现为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缺陷和业务人员操作的失误。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之中,TCP/IP协议自身安全性面临较大争议,然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不完善,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易受到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一方面网路黑客入侵到系统后非法盗取客户信息,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的系统设计、运行、维护不当会导致客户权益受到损害,基于对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的担忧,阻碍了很大一部分人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工作人员或投资者的交易过程中的操作不当,例如2013年8月光大证券的程序员在高频交易进行下单时没有充分校验控制可用资金额度,使得生成了巨量的订单,股指、期指大幅度的波动,导致投资者受到很大的损失。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