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是可以撤诉的,一方撤诉后相当于案件已结束,六个月内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但另一方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不受6个月影响。申请撤诉的当事人或代理人需向法院提出口头或书面的撤诉申请书,撤诉申请需在法院宣判以前提出且撤诉原因是个人自愿而非受人胁迫,提出后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需要了解撤诉的法律后果,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都会准许撤诉。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