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财产如何分割,首先要区分哪些财产是军人的个人财产,哪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对一次性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分割问题,既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又考虑双方结婚的年限,公平合理地处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原则进行分割。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七十一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