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双方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后,又对离婚协议后悔了。是不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更改的。因为在登记离婚时,夫妻二人双方离婚都是自愿的,并且已经对子女的赡养权和财产的具体分割做出了合理的处理,所以成功办理离婚后,保存在婚姻登记机关里的离婚协议书是不能再次修改的。
2、如果在还未拿到离婚证此时对离婚协议后悔的,可以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更改后合理合规的离婚协议。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协议书的变更手续。
2、如果在还未拿到离婚证此时对离婚协议后悔的,可以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更改后合理合规的离婚协议。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协议书的变更手续。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