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不可以作为质押财产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一)汇票、本票、支票;
- (二)债券、存款单;
- (三)仓单、提单;
-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