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申请。双方协商一致,持离婚协议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第二,受理。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民政局予以受理,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第三,30天冷静期。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有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第四,30天领证期:30天冷静期过后,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双方应亲自前往民政局领证。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第四,审查,登记(发证)。
第二,受理。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民政局予以受理,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第三,30天冷静期。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有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第四,30天领证期:30天冷静期过后,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双方应亲自前往民政局领证。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第四,审查,登记(发证)。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