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密照片、录音、录像,双方的书信、私密短信、邮箱、通讯软件聊天记录,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邻居、朋友的证言,或者被警察抓到有嫖娼的行为,单位核实职工有婚外情情况的;
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酒店入住登记记录、航空记录、打款凭证、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证明等。
行动建议:
1、可以在房门外蹲守拍摄连续视频,如果视频能反映配偶与异性进入房间后第二天早上才出来,可作为出轨证据。
2、拍摄到配偶与他人在公共场合有拥抱、牵手、接吻等亲密动作的相关视频和照片,可作为出轨证据。
3、配偶以自己名义与异性租房并付房租、水电费,相关缴纳收据可作为出轨证据。
4、邻居作证。
5、配偶与同一异性频繁而有规律的手机通话记录,可作为证据。
6、酒店开房记录,酒店大堂、电梯、走廊处的监控录像,可作为证据。
7、与他人的结婚登记信息,可作为证据。
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酒店入住登记记录、航空记录、打款凭证、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证明等。
行动建议:
1、可以在房门外蹲守拍摄连续视频,如果视频能反映配偶与异性进入房间后第二天早上才出来,可作为出轨证据。
2、拍摄到配偶与他人在公共场合有拥抱、牵手、接吻等亲密动作的相关视频和照片,可作为出轨证据。
3、配偶以自己名义与异性租房并付房租、水电费,相关缴纳收据可作为出轨证据。
4、邻居作证。
5、配偶与同一异性频繁而有规律的手机通话记录,可作为证据。
6、酒店开房记录,酒店大堂、电梯、走廊处的监控录像,可作为证据。
7、与他人的结婚登记信息,可作为证据。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二)书证;
- (三)物证;
- (四)视听资料;
- (五)电子数据;
- (六)证人证言;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