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修改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对于何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例如未取得医师资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都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同时也将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以及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这两种特殊情况排除在非法行医的概念之外,体现出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另外司法解释还对于何为“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行动建议: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正)》。
司法解释对于何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例如未取得医师资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都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同时也将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以及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这两种特殊情况排除在非法行医的概念之外,体现出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另外司法解释还对于何为“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行动建议: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正)》。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正)》
- 第一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