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上诉应当向受理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相反则不应当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如果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在二审开庭后宣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