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订金则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2、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订金则不具有担保性质。
定 金:
定金是当事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担保。
定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2、当事人关于对定金的约定,可以在主合同载明,也可以单独设立定金合同。
3、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才成立。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5、定金具有惩罚性,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 金:
订金是一种习惯用语,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其不具有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订金视为交付预付款,给付订金的一方或者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法律后果。
2、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订金则不具有担保性质。
定 金:
定金是当事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担保。
定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2、当事人关于对定金的约定,可以在主合同载明,也可以单独设立定金合同。
3、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才成立。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5、定金具有惩罚性,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 金:
订金是一种习惯用语,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其不具有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订金视为交付预付款,给付订金的一方或者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法律后果。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民法典》
-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