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一般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仅在对方收到要约邀请后发出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2、《民法典》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