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 法律依据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