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了公司利益,公司股东可否对此提起诉讼。这属于股东代位诉讼,在满足相应条件是可以的。
基本条件是:首先公司怠于行使权力提起诉讼;其次股东已要求公司董监高人员行使权力,但对方拒绝或长时间不采取措施的,或者若不及时采取措施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且无法弥补的。上述情况下,股东可直接提起诉讼,但胜诉利益归公司。
基本条件是:首先公司怠于行使权力提起诉讼;其次股东已要求公司董监高人员行使权力,但对方拒绝或长时间不采取措施的,或者若不及时采取措施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且无法弥补的。上述情况下,股东可直接提起诉讼,但胜诉利益归公司。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