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 法律依据
-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 (三)变质的药品;
-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