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处理: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