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 (一)作品;
-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三)商标;
- (四)地理标志;
- (五)商业秘密;
-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七)植物新品种;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