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1、股权质押合同具体依法成立时生效。
2、以股权作为出质物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合同一般是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是股份质押的,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