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1、民法典连带责任的保证时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