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是可以离开县辖区活动,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