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再成立时,会依法登记注册资金,股东的股份,股东的认缴出资等,股东出资金额未达到认缴金额,就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但股东出资受认缴期限保护。非资金出资的股东,会依法对其出资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金额即属于股东的实缴金额。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