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且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一)汇票、本票、支票;
- (二)债券、存款单;
- (三)仓单、提单;
-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