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收养孤儿的,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则只有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
(7)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该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8)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入人的同意,
二、需要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等;
2、工作收入证明;
3、身体健康证明,无重大疾病;
4、有能力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生活和学习凭证;
5、无不利收养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记录。
一、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收养孤儿的,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则只有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
(7)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该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8)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入人的同意,
二、需要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等;
2、工作收入证明;
3、身体健康证明,无重大疾病;
4、有能力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生活和学习凭证;
5、无不利收养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记录。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 (一)孤儿的监护人;
- (二)儿童福利机构;
-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