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专利申请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能受理。
(2)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或者模糊不清、有涂改的不能受理。
(3)基本申请文件不齐备,如发明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任一项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任一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请求、图片或者照片中任一项的不能受理。
(4)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
(5)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
(6)与我国既无协议或条约关系、又无专利互惠的国家所属的国民或单位,向我国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同胞未按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的不能受理。
(7)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居民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专利局邮寄专利申请的;港澳台地区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1)专利申请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能受理。
(2)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或者模糊不清、有涂改的不能受理。
(3)基本申请文件不齐备,如发明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任一项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任一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请求、图片或者照片中任一项的不能受理。
(4)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
(5)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
(6)与我国既无协议或条约关系、又无专利互惠的国家所属的国民或单位,向我国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同胞未按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的不能受理。
(7)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居民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专利局邮寄专利申请的;港澳台地区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 (二)未使用中文的;
-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